摘要
"认罪认罚"作为新的司法环境下的专有名词,我们应该将其看作一个整体。认罪认罚情节应定性为独立的应当从轻的法定量刑情节。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等相近的传统量刑情节相比,虽然内容上具有重合性,但是基于前者可以从简化诉讼程序的角度节约更多的司法资源,应该分别予以评价,给予认罪认罚额外的量刑"福利",以强化它的实体法效果和程序法效果。在其他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调节的基础之上,将认罪认罚情节作为最后一步予以考虑,针对基准刑的轻重和做出认罪认罚诉讼阶段的不同分别设定不同的从宽幅度,整体设置在10%~60%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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