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种灭绝与物种形成的速率,自然情况下,应该是成正比的,然而这种产生与消失之间的平衡却因人类社会的发展而遭到破坏,许多动物因此而濒危。为保护它们,我国刑法在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一章中专门规定了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国际上也有不少公约对此进行了具体规定。观点是应当结合现有规定具体判断,必要时可以将先前的案例用作参考。但从总体上看,世界范围内对这类行为的规制少且效果不佳,呼吁大家尽快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法律法规,共同捍卫我们的生存空间,也是我们每一个人应尽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