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界对不动产登记的定位一直有争议。因此,明确登记行为的定位对不动产登记业务的办理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一则案例,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几点具体意见。认为不动产登记根本性质属于程序性行政行为,是登记部门依职权作出的可诉行政行为,第三方基于登记簿发生的合法行为,应受到合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