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基于网络治理的难度,我国立法强制课予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一定程度的行政监管义务,并且这种监管义务还一度呈强化趋势。然而,在现实场景中,源于网络商务环境的复杂性、相关立法的滞后性以及作为私人主体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考量等,第三方平台未能有效配合政府监管部门进行监管,同时后续的追责问题也存在空白之处。今后应通过精良的制度设计激励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参与到合作监管当中,并且进一步落实对第三方平台履行行政监管义务的监督,完善行政监管的后续责任。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