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隐含权力是一种虽然在宪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可以从宪法规定的明示权力中推导出来的权力,依附于明示权力而存在,具有手段性和执行性特征。隐含权力理论在美国第二合众国银行案中得到系统阐述,在贸易管制案件、社会福利和公共管理案件以及刑事犯罪案件中得到运用和发展,不仅存在于实体性权力的宪法解释中,还存在于程序性权力的解释中,成为联邦和各州权限划分的理论基础。当联邦与州发生权限冲突时,通常根据有利于联邦的原则作出解释。宪法对联邦的授权不仅包括明确的授权,还包括隐含权力,通过必要和适当条款的宪法解释扩张了联邦政府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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