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生成物给专利法带来诸多挑战。关于其是否具有可专利性这一问题上,洛克劳动理论、专利激励论可以为其提供法理依据,应该将其纳入专利法保护范围并完善人工智能的“三性”审查制度;在权利归属争议问题上,借鉴专利法职务发明的规则,可以建立以投资人为核心、以意思自治原则为辅的权利归属规则。以此完善专利法相关法律规范,为人工智能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