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现有海峡两岸刑事证据司法互助的框架下,《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原则性强、操作性差,两岸刑事侦查、刑事证据制度存在较大差异引起了司法互助证据的证据能力丧失和证明力下降,应当从证据相关制度、刑事证据互助渠道及补充司法互助证据条款等几方面来进行完善。

  • 单位
    福建江夏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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