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1943年,国民政府颁布了《公证法》和《公证法实施细则》,或许是目前有关公证立法的史料中能够窥见最早记载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资料。其中,《公证法实施细则》第41条规定:依本法第13条第1项规定,於公证书载明应迳受强制执行者,其给付之标的,宜依下列各款规定记载之:"……(二)代替物:载明其名称、种类、数量、品质、出产地、制造厂商或其他特定事项;……(四)特定之动产:载明其名称、种类、数量、品质、型式、规格、商标、制造厂商、出厂年、月或其他足以识别之特征;……"中国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1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