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契约精神得到了充分体现,但其具体订立环节尚未受到学界的足够重视。在引入要约承诺的缔约程序理论视角下,认罪认罚从宽中的契约订立环节得以显现。在标定的缔约环节内,以承诺为基准可以反向推知具结书签署前的准量刑建议应为要约。同样,具结书签署前的准量刑建议亦符合要约所应具备的四项要件。进而,准量刑建议作为要约则应具备形式与实质的双重拘束力。对检察机关而言,准量刑建议的要约形式拘束力使其一般不得撤回和变更要约。对犯罪嫌疑人而言,准量刑建议的要约实质拘束力不仅使其获得了承诺的资格,也使其一经承诺则要受到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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