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与投资促进、投资保护、投资自由化并列存在的同位概念,投资便利化对于吸引外资促进经济增长和实现可持续发展意义非凡。中国—东盟投资便利化法律机制包含了重要的投资便利化因素,但仍存在如下重大缺漏:"碎片化"状态阻碍自贸区内投资便利化水平的统一与提高,未设定投资便利化牵头机构或者联络点、协调机构,未建立利益相关者在投资规则领域的建设性参与机制,投资便利化国际合作架构中缺乏定期协商机制。因此,需在借鉴上述各方面之成例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予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