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游戏直播产业是当前发展最为迅猛的网络文化产业新业态,但学界和司法实践对于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作品属性认识分歧严重。界定游戏直播画面的作品属性应以游戏画面与直播画面的三种不同关系进行类型化分析。游戏画面具有独立的作品属性,直播画面的作品属性应根据实际的独创性判断。游戏画面与类电影作品的差异远大于共性,不宜归入类电影作品,直播画面可以根据独创性和投资情况构成类电影作品或录像制品。立法论上,应设置作品类型的兜底条款,为避免其被滥用应从四个方面予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