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编辑,你好:半年前我通过劳动市场的招聘会,找到了一份保洁员的工作。公司与我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试用期为三个月。然而,在我试用期快要结束时,公司毫无理由将我开除。请问,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我可以主张哪些权利?刘玟刘玟读者:首先,公司与你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试用期的约定是不合法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