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网络广告屏蔽作为网络环境下常见的经营行为,其是否具有正当性在理论与实践领域均引发了热烈讨论。实践中通常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作为规制网络广告屏蔽行为的依据,但条款中商业道德及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过于宽泛,导致实践中的“同案不同判”现象不仅在司法层面产生现状偏差效应,而且与竞争法立法基础相悖。为实现对网络广告屏蔽行为的法律规制,在立法层面应明确竞争关系的认定,细化诚实信用原则及商业道德认定规则;在司法层面需明确“免费广告+服务”的商业模式并不当然予以竞争豁免,并运用比例原则衡量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在监管层面要健全相应的行业监管及行政监管。

  • 单位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