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主持人:个人患有抑郁症,某日离开工作岗位后在48小时内自杀身亡。鉴定结论认为其自杀与抑郁症之间有因果关系,不排除与工作的关联。有观点认为,该人虽系自杀身亡,但自杀是抑郁症导致的,用人单位和社保机构均无法排除与工作之间的关联,故应当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此观点能否成立?广西读者严先生严先生:《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职工符合该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自残或者自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该条款规定是清晰而明确的,没有例外规定,不存在歧义。个人自残或者自杀,即便符合其他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构成条件,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不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