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38条第3款规定了索债型非法拘禁罪,该款规定是提醒司法工作人员注意的注意规定。因此对索债型非法拘禁罪进行解释时应依照非法拘禁罪的一般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并非是定性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关键要素。但认定债权债务关系可以推定非法拘禁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目的。此外,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对象应当限制解释为债务人以及与债务人具有亲密关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