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赣人社发[2020]36号2020年11月25日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财政金融局,中央驻赣及省直有关单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和《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04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2020年调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对象(一)本省行政区域内2019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和已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