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税收债权破产优先权的存废问题迄今聚讼纷纭,并已形成肯定说、否定说与折中说等三种观点。现阶段,限缩税收债权破产优先权具备利益均衡原则与课税特区理论的有力支撑。普通债权的破产清偿率极低,加之破产税收债权在国家财政总收入中占比较低,使得税收债权限缩既具备充分的现实基础,同时也契合国家让利于民的政策需求。此外,税收债权破产优先权渐趋衰弱的域外立法实践也为其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比较法经验。在限缩的具体路径设计上,应当坚持在破产法公平受偿理念的指导下,采取“期间+数额”的双重限定模式,并明定仅税款本金具有破产优先权,以最大限度地消解税收优先权对普通债权人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