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法定继承规则本源自苏俄民法,与民众观念和习惯明显脱节。立法者长期默认这种脱节,造成国家法与日常观念、实践各行其是。法学家对此多有不满,力主参照西方模式修法。中国历史上曾有两类立法策略,都引发了与当下形似而神异的脱节现象。帝制时代的立法者明知不可行而立法禁止分家,欲以立法劝善。民众虽不按法而行,但认同其理。故看似脱节却能上下一理贯通,稳定有序。民国时立法全盘西化,当权者期以新法矫正观念以移风易俗。此策略收效甚微,民众不予认同,仍按传统行事。古今立法策略数变,不易者乃是国人对家文化,尤其对其内里蕴含的伦理价值始终坚守。缘此与西方法文化价值取向根本不洽,且占据道德上位,因而以西法强改国人观念、习惯,实难成功。有鉴于此,应否以及以何种策略修法须当审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