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70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将有效辩护权作为辩诉交易中被告人的一项重要宪法权利加以确认,其有利于保障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明知、理性。这一时期有效辩护的判断标准是律师适格性。198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确立了无效辩护的两步法审查标准,对由于无效辩护而导致被告人接受有罪答辩的案件予以救济。此后,有效辩护对律师适格性的要求不断提高。2012年以来,对由于无效辩护导致被告人拒绝答辩提议,并已经公正审判的案件,联邦最高法院也开始给予救济。这涉及到辩诉交易的公平与陪审团公正审判的效力之间的冲突,引发了较大争议。放弃有效辩护权以及放弃主张无效辩护的权利是否适当,联邦、各州的刑事司法实践尚未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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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