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是从属于主合同的从合同,既有从属性,又有独立性,这一特征往往掩盖了保证责任的本质。立足于保证责任的相对独立性,从债与责任分离的角度,保证责任的本质应为一种因保证合同而生的债务,而非通常所讲的民事责任。因此,应当以“保证债务”的概念取代“保证责任”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