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刑法》第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要求以骗取国家税款为要件,普通发票的本质属性是经营活动的收付款凭证,与税收没有必然的联系,以普通发票为犯罪对象的虚开发票罪是否需要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分歧。两罪在立法上是典型的法条竞合关系,侵犯的客体与构成要件均有差异,结合立法目的和刑法基本原则,构成虚开发票罪不宜要求造成国家税款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