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语境下财物内涵应当合理扩张,具有财产性价值是财物得以区分于数据的根本属性所在。有体性、可实现性、稀缺性、转移可能性、管理可能性、合法性等要素并非财物的本质特征。虚拟货币完全符合财物的本质属性和特征,应当作为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加以保护。在涉虚拟货币犯罪数额认定方面,应在法益保护的基础上兼顾罪刑均衡,以被害人损失为基础构建双重标准认定体系。应以时段平均市场价格为认定标准,当时段平均市场价格明显低于被害人投入成本或者以时段平均价格认定明显不合理时,通过被害人投入成本补充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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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