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以基本法律的位阶高度构建了行政处罚立案制度,并使行政处罚立案程序从行政机关内部程序变成了可施以法律评价的外部程序。立案制度的核心是立案标准问题,现行立法对此没有作出统一规定。对立案标准应当从三个维度进行构建和适用:一是从特定行为是否可能符合行政实体法律规范体系中违则和罚则的实体维度作出正向适用性判断;二是从对该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是否明显有违法定的追诉程序规定或者明显符合不予处罚规定的程序维度作出负向排除性判断;三是从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法律限度内的政策性要求维度进行裁量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