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主持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是否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影响较大。例如,非全日制用工无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自然也不存在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问题;非全日制用工下,用人单位不需承担强制性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无须支付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在加班工资方面与全日制用工也存在显著不同。在实践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