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区域行政协议作为一种被广泛应用的区域法治协作机制,具有加强政府间行为协同,解决跨行政区划公共治理问题的重要作用。但区域行政协议的法律效力模糊不清,影响了协议的顺利实施和区域合作的稳定性。为此,需要明确区域行政协议对缔约主体、行政相对人的拘束力问题,以及先后缔结的区域行政协议之间的效力关系、区域行政协议与缔约主体辖区内规范之间的效力等级;在此基础上,还应完善外在约束机制,减少区域行政协议在法律依据、缔结程序、文本内容、纠纷解决等方面的不确定性,来保障其所具有的应然效力能够转化为实然效力。
-
单位南京市社会科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