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损益相抵之法律思想最后应由诚实信用原则导出。由于损益相抵的规定,究诸实际,尚属决定损害赔偿之责任范围的基础观点或法律原则,所以,在其实践上,还须根据其所涉法律事实之特征,具体化为各种类型,给予构成要件化,才能适切地加以规定,不能简单地主张:一切因侵害事件发生之利益,皆有损益相抵之适用,应自其引起之损害扣除。其类型化之取向,有若法律事实之分类,先按自然事件(非人之行为)及人之行为分成二类。而后再将人之行为分成受害人自己之行为或第三人之行为。第三人之行为当中,各种保险给付及国家之社会安全给付占有重要的地位。加害人之行为应在侵害行为中一并考虑,与损益相抵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