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订后将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写进法律,但该制度的诸多细节性问题并没有明确规定,其中关于制定机关的规定更是少之又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在学理、诉讼关系、修缮文件等方面对行政诉讼具有重要作用。在研究制定机关含义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制定机关不同于被告机关的原因。最后,探讨制定机关诉讼地位的案外人说、证人说、共同被告说弊端,阐述第三人说的优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