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于2014年11月1日、2017年6月27日对《行政诉讼法》分别进行了不同的修改。其中第六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核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行政行为的成立并不等于行政行为合法,它仅是启动行政责任的基础条件,《行政诉讼法》正是通过对各种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约束来规范和调整各种行政关系。行政行为的成立是行政行为合法性评价的基础,是实体法约束的问题,行政行为成立后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从诉讼程序方面对其所做的价值取向判断,故研究行政行为成立与合法性要件的价值取向有利于规范各种行政行为,有利于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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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