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疫情防控收集和使用的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个人权利自由与社会公共安全的复合法益属性,个人信息知情同意权保护应确立基本原则,但也有例外。面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不足和当前疫情防控的特殊需要,应当确立疫情防控时期个人信息保护和利用的利益衡量理念,协调政府疫情信息公开与个人信息主体知情同意的关系,把握限制个人信息权利的最小比例原则。涉疫情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范体系具有整体性、目的性、开放性功能。在司法适用层面应对收集和使用涉疫情个人信息行为的违法性予以层次性判断,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进行体系解释,对信息主体同意下的收集和利用行为给予出罪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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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