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际法院对"乌拉圭河纸浆厂案"的判决涉及到环境法上的一系列重要问题,且又与国际投资问题有关,因而备受关注。国际法院的判决确认了利用共享自然资源时,事先通知是必须遵守的义务,进行环评构成一般国际法上的义务。国际法院同时对诉讼保全、公众参与、采用最佳先进技术、专家评估、举证责任、环境损害赔偿标准等环境法问题亦表述了意见。判决体现了对共享水资源使用的可持续发展原则及公平合理利用原则,并表明了国际法院在处理跨国环境案件上的态度由畏缩不前变为积极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