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台湾地区1998年修改通过的新"行政诉讼法"对判决效力进行了周密细致的规定,基本实现了判决效力的规范化与体系化。行政诉讼判决效力包括羁束力、形成力、确定力、执行力四类判决自身的效力,同时也包括基于法律特别规定而产生的构成要件效力和确认效力。行政诉讼判决类型和裁判基准时是确定判决效力的逻辑前提。台湾地区行政诉讼判决的效力体现了行政诉讼的性质和特点,在借鉴域外立法的同时注重自身法律规范的自恰性。台湾地区的立法与学理观点,对我国大陆行政诉讼判决效力的体系建构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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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