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9年12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对证券违法行为标准和行政法责任作出新规定,但刑法却未相应调整。基于此,文章以内幕交易违法行为为切入点,结合实务案例,探讨内幕交易违法行为中刑民法律体系联动问题。民商事领域中,应坚持内幕交易民事侵权因果关系存在,原告应包括同期所有反向交易者,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且不宜引入惩罚性赔偿机制作为惩戒手段;在刑民司法衔接问题上,应细化相关概念以提高法律适用精确度,根据内幕信息确定性特征与"实质公开标准"确定敏感期区间,结合《证券法》最新修改,根据主体差异设置不同责任层级,贯彻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理念。
-
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