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愈发严重,社会养老压力进一步加大,当务之急是推动超龄者再就业,重新参与社会建设,但立法空缺、制度性歧视的存在、社会认知的偏差导致就业年龄歧视普遍,侵犯了受歧视群体的平等就业权。欲解决这一难题,有赖于一系列举措的配套施行。立法机关应修改相关法律,确立超龄者作为劳动者的法律地位,明确年龄作为禁止就业歧视的要素,在适当时机出台《反就业歧视法》,明确反就业年龄歧视的法律地位,细化就业年龄歧视行为的认定标准,完善就业年龄歧视的救济渠道并发挥行政机构的救济作用。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