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隐名股东能否排除强制执行的问题,单纯采取“事实标准”或“外观标准”进行一刀切地处理并不妥适,司法裁判所引据的“信赖利益”“政策导向”等亦应当作辩证分析。判断隐名股东能否排除强制执行应以股权归属作为逻辑起点展开。从股权变动角度考察,股份有限公司采债权形式主义变动模式,隐名股东未基于“交付”持有股份,不享有股东权利,不能排除强制执行。有限责任公司以公司认可作为股权变动依据,投资型隐名股东未获公司认可,不享有股东权利,不能排除强制执行;经过显名程序或实际行权的隐名股东已获公司认可,享有股东权利,原则上可以排除强制执行,但在引入信赖利益保护和政策价值导向因素考量时,应设置例外规则,以在申请执行人和案外人之间实现衡平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