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边远地区的少数民族群体,介入到以汉族群体所构建的刑事诉讼中,会面临诸多困境,而法官汉化思维、立法司法能力均等化的假设以及案件笔录中心主义的审理认定等因素,又导致法官对这种困境的忽视。鉴于少数民族被告人在汉族地区的诉讼权与平等权保障上的不足,需要引入弱势语言民族平衡汉化思维,确立认定语言障碍标准与确保翻译有效性,建立基于民族身份获得律师辩护之机制。

  • 单位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