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应对和化解社会风险的过程中,行政机关对于社会风险事件的防范常以禁止性规范作为治理手段。单一合法性审查标准无法全面涵盖禁止性规范适用的正当性,对于以防范社会风险为对象的禁止性规范正当性考量应补入合理性审查标准。禁止性规范审查标准应当包含法律保留、立法权限等合法性审查,以及适当性、必要性和多元公共利益衡量价值等合理性审查两个面向。同时,基于合理性判断的不确定性,对于合理性审查标准应当加以规制,以避免合理性审查正当性的偏离,确保公民合法权利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