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拒绝给付”是较为常见的行政失信惩戒措施之一,具有适用广泛、类型多样等特点。行政给付的权利基础是宪法上的社会权,应以不同社会权的价值诉求为原点厘清“拒绝给付”措施内容的合法性基础。并对措施内容作必要的限制,即不得采用拒绝基本供给和拒绝社会保障,宜采用拒绝求优供给和拒绝行政资助,二者均旨在影响“作为共同体目的性诉求的社会权”之实现。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背景下,要达到此目的,应加强对“拒绝给付”措施设定权配置和行使的法律规制。基于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减损公民权利的要求,二者不得针对获得供给和作为公民权利的获得资助设定“拒绝给付”措施。同时,应通过强化公民参与和备案审查等规制“拒绝给付”措施设定权的行使,防止越权或权力滥用等情况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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