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与法定证据制度相比,自由心证制度适应现代民事诉讼的发展需要,具有运用经验法则、心证公开、考量辩论全趣旨的优势,能使审判结果更加真实公正。在肯定自由心证制度优势作用的同时,也要看到法定证据制度、经验法则、法官职业道德的约束作用。自由心证的发展离不开必要的限制与约束,应提高法官的法律思维能力,确保自由心证的内容全面公开,完善外部监督机制,使自由心证制度与法治契合,从而在民事诉讼中发挥更大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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