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后,“两高”陆续发布自洗钱犯罪典型案例,对上游犯罪行为人在洗钱罪独立构罪的认定、上游犯罪与洗钱罪数罪并罚,以及对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遵守等方面都进行了积极回应,同时,案例也存在罚金刑适用不均衡,且上游犯罪限于毒品犯罪,没有涉及其他上游犯罪的情况。实践中,应更加关注案例中刑罚的具体适用,发布更多涉及其他上游犯罪的典型案例,并突出典型案例类型化特征,注重案例说理部分的撰写,探索洗钱犯罪案例的系统化发布。此外,修改洗钱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时,应准确理解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与刑法第191条第1款第(五)项“其他方法”之间的关系,完善行为方式相关表述,避免对于“兜底性规定”的兜底解释。

  • 单位
    国家检察官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