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试行,在我国环境司法领域形成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等多元程序并轨运行的格局。但由于当前法律规范层面的阙如,多元程序并轨并未形成环境协作共治的理想愿景,反而导致司法实践面临混沌与冲突交织的现实困境。以美国环境公共利益司法体系的整合与型构为镜鉴,按照我国传统的"民-行"二分的基本模式,依循"预防(环境风险预防诉讼)+填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监督(检察公益诉讼)"三位一体的功能导向,可以对我国环境公共利益司法多元程序进行体系化整合与型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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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湖北师范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