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是一种柔性的检察监督形式,已被我国检察机关广泛践行。基于检察监督的周延性考量,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在适用对象上宜扩展至与判决、裁定具有类似裁判性质的决定、命令等。在检察建议的适用级别上,宜打破"同级"之限制。除了认定事实错误的裁判文书宜采抗诉这一监督形式外,对于其他错误的裁判文书宜采检察建议的监督形式。在程序上,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不相互排斥,可并存适用,但都只能适用一次。当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与检察机关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并存时,应当优先考虑检察机关的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事由。应当允许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审判监督与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进行选择。尽管是一种柔性的建议,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必须体现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