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参与原则是理性司法理论、程序主体性理论、程序正义理论的必然要求,具有有利于司法权威的树立,维护诉讼民主与程序法治,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重要功能。应当以对程序参与原则的重新认识为契机,将其贯彻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之中,调整侦查、检察机关和法院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的主体地位结构,以促进法治和保障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