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线下庭审相比,在线庭审模式缺乏在场性、仪式感等程序要素,造成直接言词原则的适用基础被削弱、程序说服功能弱化以及司法权威无法充分展现。因此,对于一些注重直接言词原则贯彻、程序说服功能发挥以及司法权威树立的案件,不宜使用在线庭审模式。而对于适宜在线庭审的民事、行政案件,立法应赋予当事人"合意"选择权;适合在线庭审的刑事案件,应根据被告人选择确定庭审方式。庭审过程中的程序转换规则也应以此为基础确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