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污染环境罪司法认定的合理性问题无法得到有效统一,根本原因在于对污染环境罪保护的法益及其累积危险犯属性缺乏明确的判断。有关污染环境罪保护法益问题的争论,在深层次上映射出对污染环境犯罪不同价值观念立场的对立。环境法益被视为集体法益的典型代表。集体法益的复杂需求决定了其机能与属性的二元性特征,是同时具备个体法益与超个体法益的整合性二元结构。在累积犯中,单个违法行为所侵犯的法益为集体法益,属于超个人的法益。根据集体法益的特征,可以确定污染环境罪的累积犯属性。立足于对二元集体法益的构造,结合累积危险犯属性,以违法性判断的行政从属性和独立性辩证统一为逻辑起点,重新厘清“严重污染环境”行为构造类型归属,以定量化界定“严重污染环境”的临界点,以标准化行为模式实现适度犯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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