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劳动者个人信息保护面临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二元框架、个人信息处理合法性基础、具体权利义务适用等方面的挑战。究其原因,个人信息保护法与劳动法所调整的都是具有一定支配性的不平等关系,而且其关系都兼具合作性与对抗性。二者的问题叠加使得劳动者个人信息保护不能简单套用个人信息保护的一般框架。应当坚持信义义务与实用主义原则,在兼顾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需求的同时,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企业的个人信息治理责任,为劳动者个体与集体提供安全与可信赖的个人信息处理。在制度上,应根据不同场景适用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制度,实现个人信息保护与劳动者保护的双重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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