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将来债权是重要的金融资本,也是资产证券化中重要的基础资产。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不同程度地解决了资产证券化中将来债权转让的法律认可、转让的效力、将来债权的实现三大问题。我国《民法典》第761条"将有的应收账款"的表述是立法对将来债权转让的承认;鉴于学术上的较大争议以及"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我国《民法典》对将来债权转让的生效时点未予以明确;在将来债权实现问题上,我国《民法典》仅规定了保理业务中的将来债权转让登记制度。后两个问题均有待于未来资产证券化的专门立法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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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