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且尚未结束是正当防卫权行使的前提,司法实务中对正当防卫权行使时间判断标准不一,而理论的认定标准又呈众说纷纭之态势。不法侵害的开始与结束时间应当以形式解释为基础,以实质解释进行修正和补充:在形式解释上,已经着手实施构成要件所要求的实行行为,且犯罪未达致既遂状态即为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在实质解释上,与实行行为密切关联、一俟着手实行即可能造成法益损害的行为亦可纳入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而犯罪虽然已经既遂,但后续行为若仍可评价在前侵害行为的范围内,也可以将其评价为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以合理延长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

  • 单位
    淮阴师范学院; 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