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目的是及时地修复生态环境,该制度的设立目的具有公益性,创造性地采取协商手段解决问题。但理论上对于赔偿磋商制度的性质认定仍存有较大争议,因此结合各省市的具体做法,明确磋商是协商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