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用户创造内容"是随着互联网以及相伴而来的兴趣社区的出现而引发的一种人类创作活动。不论按中国内地法律还是按香港地区法律,多数"用户创造内容"创作行为存在侵犯著作权人专有权利的可能。但是,"用户创造内容"也与著作权保护例外制度与司法实践中发展出来的"转换性使用"密切相关。为应对数字和网络技术对传统著作权制度带来的挑战,中国内地启动了对《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订,于2014年6月公布了《送审稿》,对著作权保护例外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调整。香港地区于2014年6月提出了《2014年版权(修订)条例草案》。《2014年草案》既通过规定"向公众传播方式侵犯版权",将所规制之侵权传播行为由仅限于有线、无线和广播等特定形式的传播,扩张至以任何电子形式进行的传播,又规定了戏仿、讽刺、营造滑稽和模仿等版权保护例外。与内地《送审稿》之权利限制相比,香港《2014年草案》更为合理,值得借鉴。就戏仿等之外其他形式的"用户创造内容",著作权人应提前介入版权产品的市场化阶段,与"用户创造内容"创作者达成良好的沟通与合作。通过转换商业模式、利用授权许可以及"声明"等综合性手段,著作权人才能实现与"用户创造内容"创作者的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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