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设立流域检察院契合我国司法管辖制度改革的方向和目标,有利于改善流域分区划治理的低效管理及司法保护模式,提高环境司法专门化水平。流域保护检察院的设立应遵循自然规律、全流域系统保护理念、绿色发展理念,以先进的司法理念为指导,建立"跨省级行政区划"管辖的独立的检察组织体系。可以考虑设立三个层级的组织体系,即设立流域保护检察厅作为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派出机构、增设与省级检察院同级的流域保护检察院及建立市区级流域保护检察院。明确流域保护检察院案件管辖范围、监督规则及法律适用规则,建立与其他机关的协商联动机制,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公益诉讼信息共享机制等。
- 单位